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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共有协议取得的房屋产权后起诉分割房产,能否得逞?广州房地产律师以案说法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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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共有协议取得的房屋产权后起诉分割房产,能否得逞?广州房地产律师以案说法
关键词:伪造共有协议,房屋产权分割,广州房地产律师
【案情回顾】
徐老先生的妻子早年去世,徐老先生独自抚养女儿徐某,后购买了位于某小区的三居室。2012年,该三居室所在小区列入拆迁范围,根据拆迁政策,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款,或是同等面积置换,徐老先生决定还是再置换一套三居室。由于徐老先生身体不好,就委托女儿徐某代自己办理拆迁安置的相关手续。2013年底,开发商通知选房,选好房后,徐老先生也是委托徐某和开发商签订了置换协议,交房后入住至今。
2014年,徐静因意外死亡,没想到1个月后,徐老先生收到法院的传票,徐某的丈夫韩某起诉徐老先生要求分割三居室中属于徐某的份额。
韩某拿出三居室的房本,房屋所有权人为徐老先生,共有人为徐某,共有份额50%。还有一份2012年的《共有协议》,协议约定三居室虽是登记在徐老先生名下,但该房屋由徐老先生和徐某共有,二人各占50%的份额。协议由徐老先生和徐某的签字,韩某和邻居李老先生在见证人处签了字。2013年通知领房本时,徐老先生也是委托徐某领取,之后也是由徐某保管。几年来一直受徐某悉心照顾,徐老先生也没什么不放心的,也就没管过房本,没想到自己的房子竟成为共有的了。《共有协议》也从来没见过,更别说签字了。

【律师解读】
李律师接受徐老先生的委托,查看徐老先生的相关材料后表示,《共有协议》应属无效。
三居室是徐老先生原所有的房屋拆迁置换而来,属于徐老先生个人财产。徐老先生可以通过协议或其他形式处理自己的财产,前提是该处分行为是徐老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徐老先生从未见过也该协议,更不可能签字,《共有协议》上所谓的签名也和徐老先生的字迹不符。当初只是为了方便委托女儿徐代为办理房屋置换的相关手续,只是代为办理,并非对房屋作出处分。
韩某以遗产继承的案由起诉要求分割属于徐某的份额,现房本登记中有属于徐某的份额,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以此可能对会对该财产予以分割。李律师作为徐老先生的代理人,起诉韩某,确认三居室属于徐老先生个人单独所有。法院受理后,向审理继承案件的法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在确权案件中,因房屋登记共有人为徐某是基于《共有协议》,李律师申请鉴定《共有协议》上徐老先生的签字非本人所签,提供了徐老先生医院病历等处的签字作为样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共有协议》上并非徐老先生本人的签字。之后,李律师又请《共有协议》上另外一位见证人李老先生出庭作证。李老先生当庭表示,自己和徐老先生一家是老邻居,拆迁的时候没有要房子,领了拆迁款就和儿子住在一起,之后和李老先生未再见过,更不可能在的协议上签什么字。李老先生拿出当时自己的《拆迁补偿协议》,上面李老先生的签名和韩某提供的《共有协议》上李老先生的签名明显不是同一人所签。法院认定《共有协议》无效,那么徐某取得50%的产权没有法律依据。李律师提供了徐老先生的拆迁时签的置换协议,该三居室是原徐老先生单独所有,拆迁安置人口也是徐老先生一个人,那么置换后的三居室也应属于徐老先生单独所有。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是三居室属于徐老先生单独所有。之后,李律师将确认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提交给韩某诉徐老先生分割徐某遗产案件的法院,该财产没有徐某的份额,更谈不上遗产。最终,处理遗产案件的法院驳回了韩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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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大伟
  • 执业律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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