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业户买到凶宅要求退房被拒,是自己封建迷信还是有法可依?房产律师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
秦女士的儿子毕业以后留在了广州工作,秦女士就打算在广州给儿子买套房子。秦女士想着自己也不了解广州的情况,盲目去找可能卖家会隐瞒一些情况,于是想通过中介公司,更有保障。通过中介公司的介绍,实际看了房后,秦女士购买了李先生位于某处的一套商品房。李先生说自己比较着急用钱,希望合同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秦女士表示可以。之后双方签订了《广州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自己位于某处705号房出售给秦女士,房屋总价款245万,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后5日内支付,房款付清后3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照约定付了房款,办理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秦女士拿到房产证十分高兴。
之后秦女士住进该房屋,帮助儿子装修、购买家具。慢慢的也和周围的邻居熟了起来。没想到竟然听到一个令秦女士震惊的消息,原来这个房子李先生一直对外出租,几个月前,有位租客在该房内自杀身亡。秦女士听了吓得赶紧从房子里搬出。然后给李先生打电话,质问他为什么隐瞒房子死过人的事,如果知道肯定不买这房子。李先生一听立马恼了,说:“当初买房子也不是我逼你买的,合同白纸黑字写着呢,现在说什么都没用。”说完就把电话挂断,之后秦女士再也联系不到李先生。秦女士又联系了中介,中介安慰秦女士,“您这思想是封建迷信,这房子住人完全没有问题。再说房子都过户了,我们也处理不了。”秦女士想这房子肯定不能住了,自己又不能昧着良心把房子再卖给别人,只能退房,但和卖家李先生又没办法沟通,无奈之下,秦女士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律师解读】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律师指出,本案主要问题是房屋买卖遇到“凶宅”如何处理。
在我们社会大众的理解上,“凶宅”是指发生过凶杀、自杀或其他非正常死亡的住宅。像老人正常的生老病死或是意外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凶宅”。在我们的观念里,一听到“凶宅”都比较忌讳,觉得不吉利,有些晦气。所以大家的反应都和秦女士一样,如果预先知道房子是“凶宅”,肯定不会购买。因此“凶宅”想要出售比较困难,即使有人愿意购买,售价要比市场价值低比较多。
李律师认为,秦女士要求退房的要求合情合理。卖家李先生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有人自杀的事实,违反了民法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在买卖合同中体现为卖方要对房屋相关信息陈述真实,例如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贷款、是否有抵押以及是否发生过非正常死亡或是该区域内电磁辐射是否超标等,都应如实告知给中介及买方。结合本案的情况,李先生作为卖家,故意隐瞒了房内有人自杀的事实,直接影响秦女士是否买房。李先生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秦女士作出错误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房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