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大伟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能否判决办理过户手续?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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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能否判决办理过户手续?
关键词:夫妻一方,共有财产,办理过户
【案情回顾】王先生经中介公司居间介绍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卖给了李先生,双方在中介公司的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先生将某套商品房出售给李先生,房屋总价为15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先生依约支付了5万元定金,并于一周后支付了50万元首付款。
因当时王先生尚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所以双方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待王先生取得产权证之后,双方再共同去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当天李先生向王先生支付剩余购房款100万元。后王先生取得房产证,李先生要求其配合办理过户,但当时房价大幅上涨,王先生明确告知李先生拒绝履行合同,并称买卖房屋时未经其妻子同意,侵犯了共有人的利益,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李先生为了购买此套房屋已经用尽了家里的全部积蓄,现在王先生拒绝配合办理过户,这可如何是好?并且在买房时,支付定金时王先生亲自电话向其爱人确认过付款账户,再说房产证上写的是王先生一个人的名字,难道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真的是无效的吗?李先生带着种种疑惑慕名找到了李律师,李律师在详细了解了案子的相关情况后,建议李先生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原告李先生办理过户手续,将位于某小区XX号房产过户到原告李先生的名下。
【律师剖析】
本案王先生与李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该合同虽未明确约定王先生协助李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但李先生已于向王先生主张办理过户手续,且王先生已明确表示拒绝,故合同履行的期限已经截止,王先生应依约配合李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另外,合同签订后,王先生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李先生据此要求王先生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配合其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是合理合法的,应予支持。
王先生处分房屋并未侵害共有人的合法权益。诉争房屋登记在王先生一个人的名下,且房屋所有权证上写明的是单独所有。李先生在购房时已经尽到了相关的注意义务,中介公司亦在交易过程中对王先生的房产证进行了审核,且在李先生支付房屋定金时,王先生曾亲自向其爱人确认过付款账户,王先生的爱人对于其处分房屋的情况也是知道的。
同时,中介公司亦证实,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前,王先生曾当着工作人员的面向其爱人确认过屋内的家具是否要赠与或转让给买受人。因双方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明显侵害王先生妻子作为共有权人利益的目的和动机,且王先生为该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李先生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尽到了解物权公示的相关注意义务。因此,王先生处分房屋的行为并未侵害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李律师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李先生在购买房屋是善意的,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房屋价款,且李先生在购房时已经尽到了了解物权公示的相关注意义务,并以合理价款购买了涉案房屋。因此,李先生属于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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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大伟
  • 执业律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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