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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购房资质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来源:李大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9-08
浏览量:362
伪造购房资质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关键词:代办购房资质,购房人,买卖合同解除,违规操作
【案例点击】
小刘因为不具备购房条件而不能买房,这使他苦恼不已。
2011年底小刘到某中介公司咨询,中介公司称可以帮助办理购房资质的相关手续。起初小刘对此半信半疑,但店长保证可以办成。在中介公司的百般劝说之下,也为了早日购房,小刘最终同意由中介公司代办购房资质。
2012年3月,中介公司为小刘办理了所谓的“ 工作居住证”,后来小刘在中介公司居间介绍下,购买了老赵所有的一套繁华地段的二手房。双方于同年3月30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为220万元,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20万元,首付款100万于4月底前支付,余款100万元于过户当日支付。双方约定6月15日办理过户手续。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老赵得知中介公司为小刘办理假的工作居住证,恰逢房屋价格上涨,老赵便以小刘不具有在 购房的资格为由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小刘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李律师分析认为:本案涉及外地户籍人士购房资格的问题,根据2011年2月15日, 市政 府发布的《人 民 政 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 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外地人购房须持有《工作居住证》,或者在 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证明限购一套住房。
李律师指出,本案中小刘通过中介公司伪 造购房资格,持有虚假 工作居住证购房是不符合国家购房限购令政策的。小刘在明知自己不具有在 购房的资质的情况下,接受中介公司伪 造的证件,从而“顺利”在 买房,这种行为显而易见是违反国家政策规定的,故小刘与老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因此,老赵要求解除双方购房合同的请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买卖双方解除合同后,小刘应将房屋返还老赵,老赵退还小刘已支付的购房款。
购房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李律师指出,小刘明知无购房资质而与老赵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刘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然,在此过程中中介公司也存在过错,中介公司涉嫌违规操作,故意为客户制造虚假 证明,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国家的相关法律,依法可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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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大伟
  • 执业律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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